高校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清理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09-03-1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闫宝龙

  各高校都有自己的规范性文件,既有针对教职员工的,更多的是针对学生的,它们对高校师生的利害关系不言而喻,因此应当格外慎重。笔者发现,目前很多高校正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上世纪90年代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规章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时过境迁,教育部已于2005年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后重新发布,并且在附则中明确规定:“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相应地,高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也必须尽快地进行清理和修订。但是,许多高校尚没有及时把这一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实践中,高校规范性文件据以制定的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继续保持原样不作相应的修改而照旧实施,出现冲突是难以避免的。若因此发生纠纷乃至于需要通过诉讼解决,有关依据因为不合现行上位法会很难得到司法支持。笔者认为,在清理时,高校对规范性文件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加以注意。

  实体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第一,无的放矢。如收容审查制度,在孙志刚事件发生后,已经被社会救助制度所取代。但在有些高校的《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还有对被收容审查者予以处分的规定,成为无用和多余。第二,某些行为在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规章均未明确规定为违法和违纪行为的前提下,高校将其规定为惩治对象是不恰当的。第三,有些高校对“道德败坏”的界定过于陈旧。如把大学生发生性关系甚至公开场合下的拥抱接吻视为“道德败坏”行为,给予最严厉的开除学籍处分,仍然没有修改。第四,某大学规定作弊、宿舍留宿异性甚至迟到都可以罚款。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高校自己设定罚款属于违法行为。第五,规定本科生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才能授予学士学位,或笼统规定受过一定处分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这也不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第六,措词用语存在歧义。如“不正当性行为”、“越轨者”、“乱搞”等,就语焉不详,让人弄不明白。

  程序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第一,有关程序内容的规定没有,或者很少。不仅单独的程序性文件几乎没有,就是文件中涉及程序性的内容也是用词模糊,可操作性差。第二,缺乏必要的听证程序。在给予比较严厉的惩处时,引入听证程序是减少错误的发生、体现程序公正的重要一环。第三,民主立法因素不高。高校内部管理从规则制定到处分决定,都严重缺乏民主、透明、公正和沟通。第四,没有纠错机制。有权利必有救济,英国法学家韦德曾精辟地指出这一点。在当事人认为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情况下,如果有纠错机制的话,则能够避免激化矛盾。第五,名称适用有欠妥当。有的高校把自己的规范性文件称之为《条例》,就不恰当。我国《立法法》虽然没有规定非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规章制度只能用什么样的名称,但实践中约定俗成的惯例,不遵守当然不行。

  高校应当注意到教育规章发生的重大变化,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当作大事来抓,而在清理修改时,应当请法律专业人士把关,并充分借鉴其他高校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涉及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时,更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认真研究并注意听取学生意见。

  (作者系山东财政学院法律顾问团团长)